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朱红飞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朱红飞行政处罚一案,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丹)安监管罚(2014)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罚款600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无果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处理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丹)安监管罚(2014)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现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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