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邮寄提交一份行政起诉状,起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起诉人诉称:其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只在2014年11月10日作出告知函,未在2个月的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起诉人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其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已经违法,请求确认被告拒不履行其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没有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赔偿起诉人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通信费、诉讼费等)。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书面通知起诉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起诉人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在立案审查阶段不需要补充提交证据材料。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2)苏行复第73号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院国复(2014)71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镇江市人民政府镇国用(2012)第91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王**就房屋拆迁所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材料。本院通知起诉人质证,起诉人认为本院程序违法,拒绝对上述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并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人王**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苏政地(2011)134号《关于批准镇江新区2010年度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已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作出(2012)苏行复第73号行政复议决定后,起诉人王**已向**务院申请行政裁决,故其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镇国用(2012)第91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王**因不服镇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镇国用(2012)第91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后又以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