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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管理局与射阳鼎**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安监管罚(201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6月17日,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射阳**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时开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前整改完毕。2014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有16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当时开出整改复查意见书。2014年12月19日再次检查时,该公司对相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仍未整改。被执行人射阳**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先后于2014年11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14年12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书面催缴、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9800元。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被执行人至今一直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尚欠罚款19800元,并加处滞纳金19800元,共计39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射)安监管罚(201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494元,由被执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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