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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3日,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批准,于2013年11月占用西宋集镇程圩村一组624平方米土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624平方米,所占地类为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62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1248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淮安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反映,被申请人与程圩村一组陈**等三农户达成协议,以26400元/亩的补偿费取得三农户624平方米土地建厂房。本院认为,对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的行为,三户被用地农户与被申请人应属共同违法行为人,故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遗漏违法主体,不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安**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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