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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育委员会与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高成村卫生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23日,申请人淮阴卫计委对被申请人作出淮卫医罚(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2015年3月24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卫生监督检查,发现治疗室内一套着白色塑料袋的痰盂内有19根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针头和9根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针头,观察室一垃圾桶内有3根使用后的输液器针头和3根使用后的棉签,桶内还放有花生壳、糖果外包装袋等生活垃圾。经调查,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将使用后的输液器针头、棉签等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按照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1、罚款3000元;2、加处罚款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阴卫计委对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高成村卫生室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并经催告程序,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淮阴卫计委申请执行淮卫医罚(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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