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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生诉被告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生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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