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淮**育委员会与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17日,申请人淮阴卫计委(原淮阴区卫生局)对被申请人作出淮卫医罚(201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2015年3月23日,申请人对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葡萄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南角第二家从事诊疗活动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被申请人自称为u0026ldquo;严**u0026rdquo;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u0026hellip;u0026hellip;。严**在检查过程中拒绝接受卫生监督员的询问、也不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同年3月27日,卫生监督员又至其家中调查,严**仍拒绝配合。经查,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该场所开展诊疗活动,本人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为非卫生技术人员。期间为患者诊疗收入未建立账目,违法所得不清。另,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分别于2011年5月23日、2013年1月23日被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没收淮卫医查扣决(2015)20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登记的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行为。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按照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1、罚款8000元;2、加处罚款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阴卫计委对严**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并经催告程序,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淮阴卫计委申请执行淮卫医罚(2015)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