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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淮安市国土局与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批准,于2015年1月占用淮阴区西宋集镇宋集村8组1000平方米土地建住宅楼(拆挂安置点),建筑占地面积为638.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76.8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型为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276.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300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淮安市国土局于同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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