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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6日,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批准,于2009年9月占用王兴镇沿河村3组135.23平方米土地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135.2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8.82平方米,所占地类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18.8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淮安市国土局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申请人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18.8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明显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虽提供了u0026ldquo;违法案件审理记录u0026rdquo;,但所记录的参加讨论人员均非淮安市国土局的负责人,且未记录具体讨论情形。2、查询邮件记录被申请人2015年7月22日签收处罚决定,申请人同年9月6日即作出催告书,与规定不符;虽于同年9月21日通过邮政快递送达,但被申请人是否签收,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申请人本次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安**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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