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盐**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县人民政府不服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盐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