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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管理局与射阳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安监管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4月15日,射阳县合德镇工业园发生氢氟酸泄露事故,经调查,事故责任人黄**是2013年3月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对其2013年6月14日做的询问笔录,在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之前是借用射阳县**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氢氟酸用于经营。被执行人射阳县**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先后于2014年12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15年1月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书面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0元。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欠罚款100000元,加处罚款100000元,共计2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射)安监管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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