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连云港**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28日对被申请人刘**作出了灌云工商案字(2014)0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连云港**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灌云工商案字(2014)0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