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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堰分局申请执行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堰分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泰姜国土资罚字(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泰姜国土资罚字(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2013年6月,以租用土地的方式占用梁徐村、黄村土地新建工业园区道路的行为,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811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1622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退还非法占用的5811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缴纳11622元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2013年6月,以租用土地的方式占用梁徐村、黄村土地新建工业园区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其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堰分局申请执行的泰姜国土资罚字(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811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1622元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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