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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与本溪市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霍**向本溪**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述其1989年在本溪市明山区张家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将一处面积为23.76平方米的私产平房交予该办事处参加集资建房。该办事处交予霍**一处建筑面积为41.58平方米的简易楼房。1993年霍**单位出资4.4万元将上述房屋置换为位于u0026times;u0026times;街的建筑面积为52.42平方米的楼房。霍**认为2005年房补时处级干部享受107平方米的住房待遇,根据《本溪市公有住房出售实施细则》其缺房面积为96.82平方米。现霍**诉讼要求:撤销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政行复决字(2007)第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本溪市房产局确认2005年住房补贴中霍**的缺房面积、补贴金额余额及利息,退还私房部分房款及利息。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霍**因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霍**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霍**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裁定,坚持其一审诉求。理由是u0026ldquo;私房政策u0026rdquo;受法律保护,其诉求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u0026ldquo;认为行政机关侵害了财产等合法权益u0026rdquo;的受案范围,应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霍**提出的本溪市房产局未按照《本溪市公有住房出售细则》的规定缺房面积、补贴金额余额及利息,退还私房部分房款及利息,属于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故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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