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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审理经过

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江苏长**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作出靖人社察理字(2015)第9-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支付4名职工工资36125.65元,加付赔偿金18062.8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诉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按月支付姚*、高*、李**、王**4名职工工资,申请人向其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申请人仍未在规定期限支付拖欠的工资36125.65元。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支付姚*、高*、李**、王**4名职工被拖欠工资36125.65元,并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18062.8元。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靖人社察理字(2015)第9-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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