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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监督局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9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嘉善**监督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嘉善**监督局于2014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嘉善**有限公司作出(善)质技监罚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结果是:责令被执行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间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月,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30000元,但未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嘉善**监督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申请的条件,故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善**监督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嘉兴**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嘉兴**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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