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蝉头与被告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邓蝉头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杨**与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嘉善**监督局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陈**(诉讼代表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长兴县人民政府与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邵**与嘉善**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绍兴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与胡**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