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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刘**认为,湖州市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交办,针对起诉人要求对浙江湖**有限公司违法拆迁行为进行处理的请求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拒绝给予处理。起诉人因此以湖州市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湖州市人民政府以起诉人请求系信访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决:1、撤销湖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湖政复决字(2015)35号复议决定;2、责令湖州市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对浙江湖**有限公司的违法拆迁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向湖**委、湖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要求对浙江湖**有限公司违法拆迁行为进行处理。湖州市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交办,经调查核实后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行为,依法由《信访条例》调整,起诉人应该按条例规定的程序操作办理,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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