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胡**因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其他(城建)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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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王**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