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黄**、王**不履行其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善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结果是:向被执行人黄**征收社会抚养费53400元;向被执行人王**征收社会抚养费534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以下事实:被执行人黄**系嘉善县姚庄镇俞北村村民,2010年3月与前妻离婚,女儿由黄**抚养。黄**与王正果于201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2日生育一女孩。该夫妇在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18日在嘉善**民医院生育一男孩。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黄**、王**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善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被行人黄**按2013年嘉善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6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53400元、对被执行人王**按2013年嘉善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6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53400元。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9日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征收决定书后,已缴纳社会抚养费40000元,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催告后仍未履行余款,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善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善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被执行人黄**、王**征收社会抚养费668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