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兴县人民政府与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沈**与被告长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戴**、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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