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戴**、沈**与被告长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戴**、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杨**与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嘉善**监督局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陈**(诉讼代表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泰顺**源局与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蝉头与湖州**管理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邵**与嘉善**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一审行政裁定书
傅**与王*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