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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刘**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登记备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被执行人、于生育第孩,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于作出尤计生征决字《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元,依法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属于法律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机关,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为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发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立即履行尤计生征决字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元及滞纳金等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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