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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人口与计生局与庄**、陈**计划行政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人口与计生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庄春光、陈**作出的湄计生征决字(2015)第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人口与计生局作出的湄计生征决字(2015)第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以被执行人庄春光、陈**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两被执行人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6205元,并限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湄洲镇人民政府缴纳,逾期将依法加收滞纳金。申请执行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人口与计生局于2015年6月16日将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庄春光、陈**。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人口与计生局作出的湄计生征决字(2015)第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人口与计生局作出的湄计生征决字(2015)第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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