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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许**、朱**作出的莆秀计生征决字(2015)东峤镇第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莆秀计生征决字(2015)东峤镇第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以被执行人许**、朱**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两被执行人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1210元,并限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逾期将依法加收滞纳金。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日将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许**、朱**。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莆秀计生征决字(2015)东峤镇第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莆秀计生征决字(2015)东峤镇第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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