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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区居委会第七小组诉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仙游县**区居委会第七小组不服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莆政行复(2015)1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游县**区居委会第七小组于2015年7月27日以本案可由仙游县人民政府重新调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区居委会第七小组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仙游县**区居委会第七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社区居委会第七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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