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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姚**、刘**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刘**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2日以被执行人姚**、刘**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浦人口征决字(2013)第1151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8000元。

经本院审查认定,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人口征决字(2013)第1151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0月2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姚**、刘**,被执行人姚**、刘**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人口征决字(2013)第1151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适用法律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姚**、刘**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催告,被执行人在十日内未自动履行。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姚**、刘**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申请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人口征决字(2013)第1151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义务,即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8000元。

三、被执行人姚**、刘**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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