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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与谢炳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15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日作出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15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谢**于2011年2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208.67平方米土地建住宅,现已建好二层半砖混结构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谢**退还非法占用的208.67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8.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该决定书已于2015年6月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谢**。送达后,被执行人谢**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9月9日催告被执行人谢**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谢**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15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谢**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15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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