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与罗**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国土资行罚(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罗**作出了杭国土资行罚(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罗**未经批准,于2013年2月起,擅自占用上杭县南阳镇联义村u0026ldquo;湖洋门口u0026rdquo;地段319.8平方米土地建住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9.8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1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2015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交由村干部罗**代为签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为罗锦标,但未提供其它证据证实被申请执行人确实已收到该催告书并已知悉催告内容。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