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升不服被告武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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