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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育委员会与龚**、苟**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干计生委)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计生征决(2012)第102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两被执行人均为农业户口,于2014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28日计划内生育一女孩,2009年4月4日计划内生育一女孩,2010年4月19日计划外生育一男孩,2012年10月21日计划外生育一男孩。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2012年10月21日计划外生育一男孩属计划外生育多胎子女,其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由,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2月31日对两被执行人作出了新计生征决(2012)第102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99000元,限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1日前到桃溪乡人民政府缴纳,逾期不交纳加收滞纳金。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31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两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新干计生委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干计生委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2)第102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两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江西省新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2)第102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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