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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管理局与任相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沂源县**管理局对任相友食药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淄源)食药监食罚(2014)1603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举行了听证,对食药局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淄源)食药监食罚(2014)160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决定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任相友罚款12000元并处罚款1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食药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淄源)食药监食罚(2014)1603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管理局作出的(淄源)食药监食罚(2014)160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任**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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