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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护局申请强制执行与曲阜市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曲阜市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根据:曲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罚款10万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就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曲阜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曲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送达,该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曲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曲阜市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违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曲阜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曲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程序及内容合法,申请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曲阜**护局作出的曲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曲阜市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十日内履行曲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有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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