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嘉明**民委员会诉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中,原告以被诉行政批复已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聊城嘉明**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聊城嘉明**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孙**与德州经**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杜**执行裁定书
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执行裁定书
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执行裁定书
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冯**执行裁定书
王书本诉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杨**诉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三大队关于道路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邸**执行裁定书
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姜**、任*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