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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嘉明**民委员会与聊城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嘉明**民委员会诉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中,原告以被诉行政批复已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聊城嘉明**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聊城嘉明**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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