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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本诉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本诉被告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王书本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同意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本案的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书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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