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三大队、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道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杨**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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