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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三大队关于道路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三大队、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道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杨**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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