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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聊城**管理处、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处、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杜**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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