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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卫计局诉王*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孙*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查明,申请执行人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王*、孙*于2011年11月12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于2014年9月27日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5条之规定,向被执行人王*、孙*作出费征字(2014)第01-005-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各征收社会抚养费53320元,二人合计征收1066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交纳社会抚养费二人共计1066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费征字(2014)第01-005-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和根据方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费征字(2014)第01-005-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王*、孙*应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交纳社会抚养费10664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王*、孙*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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