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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曾一凤与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曾一凤诉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曾**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陈**、曾一凤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曾**就涉案土地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曾一凤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曾一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曾一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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