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临沂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郑**撤回起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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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巨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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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