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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土资源局与王**土地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州**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土地处罚(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u0026amp;amp;ldquo;惠国土资执罚(2015)第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u0026amp;amp;rdquo;第3项即罚款56433元之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王**在申请执行人告知的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被申请执行人王**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执行人王**在本院规定的申辩期间内未申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u0026amp;amp;ldquo;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u0026amp;amp;rdquo;、第五十七条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郑州**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u0026amp;amp;ldquo;惠国土资执罚(2015)第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u0026amp;amp;rdquo;第3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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