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凯诉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和荥阳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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