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荥阳**源局与韩*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09479.49元及其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因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擅自占用荥阳市豫龙镇黑张村四组的水浇地6439.97平方米建厂房,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于2014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厂房等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并决定对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即占地建厂房,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系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09479.49元及其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15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