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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军旗、寇**旗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人口征决字(2014)第GC—044号征收决定书中的社会抚养费162372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因被执行人陈军旗和寇晓庆系夫妻关系,婚前已生育一儿一女,男孩寇**,女孩叫寇**。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4日又生育第三个子女陈**(男孩),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4年10月19日对被执行人做出荥人口征决字(2014)第GC—044号征收决定书。该行政决定为:征收当事人陈军旗社会抚养费81186元;征收当事人寇晓庆社会抚养费81186元;合计征收162372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1月4日生育第三个子女陈**(男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再生育的规定,系违法行为,应当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做出的荥人口征决字(2014)第GC—044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荥人口征决字(2014)第GC—044号征收决定中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62372元,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233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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