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市**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不服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作出的郑工商上街处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立案后,郑州**民法院作出(2015)郑**字第11号行政裁定,指定由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因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系作出维持郑工商上街处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本院依法追加其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涉案相关行政决定已在本案诉讼中被撤销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郑州市**限公司上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