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4月20日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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