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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源局与秦*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9932.28元及其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因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占用荥阳**大师姑村二组土地1548.68平方米建幼儿园,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5年1月4日对被执行人做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对被执行人责令退还土地、拆除新建建筑物、处以罚款,其中罚款的数额共计29932.28元,并决定对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即占基本农田(1203.79平方米)、水浇地(344.89平方米)建幼儿园,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系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做出的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9932.28元及其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3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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