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林人社监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30日对林州市**有限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15年1月30日向林州市**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1500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现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行政罚款15000元及滞纳金14000元,两项合计29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林人社监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林人社监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29000元交至本院。
申请执行费335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