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林计生征字(2015)第08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依法征收王中文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58224元,征收宋**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58224元,合计11644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林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王中文、宋学红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林计生征字(2015)第08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林计生征字(2015)第08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1646.72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