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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陈**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5)处罚字040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1、责令被执行人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2、应缴罚款26462.88元,滞纳金26462.88元,共计罚款52925.76元。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台国土资监(2015)处罚字040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2013年4月3日施行的《最**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台国土资监(2015)处罚字040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应缴罚款26462.88元,滞纳金26462.88元,共计罚款52925.76元。

执行费694元,由被执行人陈**承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通过本院向濮阳**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濮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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