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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申诉鄢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诉鄢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上诉称,上诉人于2014年7月和10月先后两次向长**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诉讼,因长**院工作人员要求改变诉状,导致起诉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起诉人起诉的是鄢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起诉的是2004年鄢陵县国土局界定宅基地煤桩的行为,并以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裁定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的诉讼请求虽然为判令鄢陵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确认宅基界定煤桩的定点位置,但可以确定其起诉针对的是鄢陵县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不作为的行为,对于起诉人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的是2004年鄢陵县国土局为其宅基界定煤桩的行为,并以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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